為什麼我們強調培養社會影響力思維,而非只著重於影響力評估技巧,因為,並不是每個計劃都有必要,卯起來評估影響力,評估的工作沒有幾個月的時間和專業者的參與,根本不可能做得起來….但培養思維不一樣,提供你一個思考的方向之後,自然你就會在這個地方琢磨,並且以誠實的心態,去面對你的計畫到底有沒有改變這個社會,然後,才可以再用這樣的思維去調整計畫的方向。
我們在工作坊活動中,請提案團隊嘗試以六個主要群組,去盤點各計畫的 利害關係人 ,有許多問題被提出來,在這裡也一併跟大家分享。
Q1:如果我們做的事情非常有意義,讓其他的兩個社區組織看到了,也引發了想要做同樣事情的動機,請問這可以算是利害關係人嗎? 請問可以擺在哪個主要群組?
A1: 當然可以。你做的努力有意義,引起鄰近社區的動機、改變他的認知和態度,甚至於他們都打算展開效尤的行為,這不是改變,甚麼是改變。這部分,因為沒有直接合作、也不是單純的參加者獲消費者,這可以列在社區居民(泛指居住在團隊所投入之場域居民,不直接投入於提案團隊之合作,從巨觀的角度也是同一個區域中居民)的利害關係人。
Q2:團隊的也同時有接受他公部門的補助計畫,請問可否將這些公部門列為計畫利害關係人?
A2:關於這個問題,你可以這樣考慮。如果你這個團隊接了OO機關另外一個不同目標的補助案,你必須花其他的時間,做出其他機關所期待的成果,那你可以把OO機關列在補助機關的群組,然後,整體去評估你這個團隊的影響力。當然,最後我們在估算成果的影響力時,我們也就可以很輕易地看到,團隊拿到多個機關的投入,做出來的成果,是否真的讓補助機關得到應有的效果?
Q3:我們和老人院合作,由老人院提供場地,老人院的老人都可以免費來上我們的課程,請問老人院是利害關係人? 還是裡面的老人是利害關係人?
A3:如果你的計畫對老人院來說,補足了他們缺乏活潑課程的需求,他因為跟你合作而獲得具體的改變,當然老人院可以視為合作對象,列為利害關係人。老人院內的老人,因為有機會參加更好的課程,當然會受到影響,也可以暫時列為利害關係人。後續會利用指標去評估老人院或是老人是不是有受到影響時,可能你會發現,這些對象並沒有如預期反饋,獲得明顯的改變,就得都排除這些對象。
Q4:如果我的計畫會培訓年輕人寫程式的技能,他們以後出去找工作幫助了別的農民,農民搞不好因此提升收益,請問農民可以列為利害關係人嗎?
A4:理論上可以,但是,有兩個理由,我不建議。第一,按照蝴蝶效應,你可能會把全世界都列為你的利害關係人,而且,你沒有辦法逐一蒐集證明他們因此受到影響,所以,許多影響力評估準則,才會建議你選擇最重要的成果。第二個理由,農民之所以提升收益,可能不僅是因為受到你培訓年輕人程式服務的原因,而是他們自己的努力而達成,因此,也會因為歸因因子(Attribution)的打折,而影響力變得很小,所以別花時間在上面。
Q5:利害關係人要全部都盤點嗎? 還可修正嗎?
A5:你必須隨時修正利害關係人,適度地排除沒有辦法衡量的利害關係人。各位有參加的討論夥伴,記得打鐵趁熱,把你們的盤點表提上來,別忘了我們今天談到的,如果你不把盤點表提上來,影響力就大減了!!!